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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的里程碑--《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法律的公布实施,必将对我国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已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1976年至2002年,从农村转移出的约2.8亿劳动力的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但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大企业相比,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巴西等,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组。法律起草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人大财经委委托原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0月份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第二阶段由人大财经委负责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1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起草组围绕着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如资金、人才、信息、技术、市场准入等,进行了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法律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及特征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城乡就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遵循这一宗旨,《中小企业促进法》体现了以下内容和特征:
(一)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体制
《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中小企业纳入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法律还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责,从而构建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
(二)制定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
一是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法律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以此项资金为基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专业化协作与发展,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法律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二是着力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法律分别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做了规定。法律还对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提出了要求,以求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三是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法律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业,以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企业,提出了减免税收的规定。
四是明确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法律规定,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等。
(三)注意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度较高,对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未作重复性规定。
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其他相关内容,如中小企业的设立、破产、行为规范、权利与义务、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没有包括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内容很多已在其他的市场主体法和相关法律中做了规定。另外,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出台后,与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操作性很强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三、搞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实质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中小企业工作具有长期的指导意义。要把学习、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工作,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文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3个需制定的配套文件。
一是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许多国家扶持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了基金应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清洁生产等共8个方面的用途,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方面。有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已经开始。
三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8年后,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中小企业司会同财政、银行着手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截至2002年6月,全国各地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500多家,资本金155亿元。其中已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并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379家。为推动和规范担保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
(三)安排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是本法的又一重要内容。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国家财力,要抓紧与财政部门协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明确资金的设立依据、使用方向和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各地也应依据本法第十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结合地方财政预算和工作实际,加大力度,不等不靠,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争取所需资金,以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有效贯彻。
(四)围绕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工作。
在已批准的3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机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政策的同时,继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相关政策。结合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抓紧研究筹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解决地方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问题,加强监管,规范管理,分散和化解担保风险。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进一步总结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经验。当前,要针对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中介监管办法;加强对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二是继续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总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试点工作;结合法律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推动各类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为切入点,进一步开发适宜中小企业需要的网络功能,构建中小企业网络化的信息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育,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以现有的培训机构为依托,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推进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培训,如关于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知识;突出实用性,讲究培训效果,加强考核监督。四是按照WTO的要求,清理现行对私营、个体经济不公平政策。要研究提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加强科学管理,组织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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